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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,推动构建湖南新型电力系统,保障湖南电力系统安全、优质、经济运行及电力市场有序运营,促进源网荷储协调发展,规范风电场、光伏电站并网运行管理,依据《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》(国能发监管规﹝2021﹞60号)、《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<完善电力辅助服务补偿(市场)机制工作方案>的通知》(国能发监管﹝2017﹞67 号)等有关法规文件,结合湖南电网实际,制定本细则。
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并入湖南电网、纳入市(州)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管理的风电场、光伏电站。县级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的风电场、光伏电站可参照执行。新建和扩建风电场、光伏电站自第一台机组并入电网之时起纳入本细则管理。
第三条 湖南省、市(州)调度机构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具体负责所辖风电场、光伏电站的并网运行管理,国家能源局湖南监管办公室(以下简称“湖南能源监管办”)依法对风电场、光伏电站并网运行管理及考核情况实施监管。